《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吴昕芸发布时间:2018-03-01浏览次数:1188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 号)第九条规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和壮大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更好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增加融资供给,提高股权融资比例,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申请本细则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委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第二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开办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 30 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0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5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 亿元(不含2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 10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 10—30 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

  

第三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奖励。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对入驻江北新区或南京建邺高新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最高 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股权投资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总额最高 200 万元。购租房补贴由江北新区或南京

建邺高新区负责。

  

第五条  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税收征管。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第六条  落实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相关规定执行)满 2 年(24 个月)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七条  建立股权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文)中相关标准执行)并持有满 2 年(24个月),按投资额 5%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500 万元。按照持股时间、实际发生损失等情况,对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形成损失按照最高   6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 300 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补偿最高 600 万元。

  

第八条 加强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集成服务。市金融办牵头建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税务局、人才办等部门为股权投资机构的工商登记、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税收缴纳、人才引进、项目对接等事项提供全方位便捷高效的集成服务。积极推动我市股权投资机构加入各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形成严格规范发展、服务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管理规模 100 亿元以上)落户本市,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1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股权投资机构政策批准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一)股权投资机构开办奖励(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情况、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计划资金到位情况等)

  

2.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

  

6.基金招募说明书

  

7.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8.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9.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10.主要高管人员简历

  

11.基金募集的合法合规说明

  

12.采取委托管理的,还需提供委托管理协议

  

13.天使投资机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已投资早期企业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14.准予备案通知书

  

(二)股权投资机构增资奖励(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

  

3.已获得开办补贴的情况说明

  

4.增资到账证明

  

5.基金及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奖励(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

  

2.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申报表

  

3.创投机构营业执照

  

4.创投机构与被投早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5.投资资金到帐证明

  

6.被投企业具体情况及工商税务等证照

  

7.区域股权市场投资鉴证报告

  

(四)股权投资机构风险补偿(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及退出情况、投资失败原因、投资损失额等)

  

2.关于投资项目损失出具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区域股权市场投资鉴证报告

  

二、办理地点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



三、办理部门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

  

四、办理时限



      每年六月份接受申请,申请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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